连云港心理咨询资讯【案情】焦某某在与龙某甲处对象期间,因怀疑龙某甲被其姐夫李某某"欺负"了,且李某某不让焦某某同龙某甲处对象,便对李某某怀恨在心。某天下午17时许,焦某某潜入李某某家中,发现李某某家中无人,便藏匿在李某某家中北房西屋南套间的床下。直至翌日凌晨三时许,焦某某从床下出来,持菜刀进入李某某及其妻子龙某乙居住的东屋卧室内,焦某某看清在床上睡觉的李某某后,用菜刀朝李某某连砍十余下,导致李某某头部、面部、双上肢、背部等多处皮裂伤及颞骨、左肱骨开放性骨折,并将龙某乙左手砍伤,后李某某跳下床呼喊,焦某某遂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头部颅骨骨折、头部软组织创、面部软组织创、肩背部及双上肢软组织创均为轻伤二级;龙某乙左手创为轻微伤。案发后,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称当时就是想教训李某某,没考虑后果。
【分歧】对于犯罪嫌疑人焦某某行为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
******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潜入他人家中藏匿,直至凌晨三时,持菜刀进入卧室,用菜刀对被害人的头、肩等部位实施砍击,致一人多处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实际并未产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被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可见焦某某的行为不可能对被害人李某某的生命造成死亡危险,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种观点。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易产生混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在于主观罪过内容的区别。因为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则指非法剥夺他人健康的行为。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仅凭被告人事后的供述,也不能仅看后果,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这就要求要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是否予以抢救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焦某某无端怀疑被害人李某某,产生报复泄愤心理,潜入李某某家中后,发现其家中无人后,竟藏匿在床下直至凌晨三点,后又持菜刀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睡觉的卧室,趁李某某熟睡之际,用菜刀连续朝被害人头部、面部等部位连砍十余刀,根据医院入院记录,李某某出血约2000ml,左前额至右眼见约10cm伤口,深达额骨,左颞顶部见约13cm伤口,深达颅骨,可触及碎骨片,左面部见约7cm伤口,左耳约1cm伤口,右颞见两处约为8cm、10cm伤口,深达颅骨,左肩见约10cm伤口,深达骨质,左上臂见约6cm伤口,深达骨质,左前臂见约6cm伤口,深约2cm,右上臂见约3cm,伤口深约2cm,右肘部见约3cm伤口,深达骨质,右前臂约5cm伤口,背部见两处分别约为5cm、18cm及三处均约为1cm伤口,以上伤情描述可见李某某当时受伤部位为要害部位且伤情较重,已可能危及生命,焦某某使用的菜刀被其丢弃无法找到,但根据被害人和证人的描述,该菜刀具有相当杀伤能力,可能对人体生命造成危险,本案未产生死亡后果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以及天黑焦某某无法准确保证菜刀所砍部位所致,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焦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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